何為“非人為所致”?
10月10日上午,普陀警方發布相關信息稱:“經現場調查,初步排除墜落玻璃系人為所致,具體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何為“排除墜落玻璃系人為所致”?記者從相關人士處獲悉,通俗的說“這一事件系玻璃自身原因脫落砸下,不是有人破壞或推動造成的。”
記者在現場走訪也了解到,事發的樓宇為高層住宅樓,居民上下樓都一般都通過電梯,發生事故的公共通道人跡罕至,也沒注意到過道玻璃窗是否存在老化脫落的情況。而公共區域的玻璃窗結構為推拉式,用戶可以從里側向外推開窗戶,被推開的窗戶外即是人來人往的街道。
這樣的情況在高層小區普遍存在。記者走訪周邊一些小區時獲悉,多數居民對公共區域設施的安全性能并不知情。“這個應該物業會有人管吧?我平時不走那些地方,也不清楚情況。”一名居民告訴記者。而另一名樓組長則表示:“以前遇臺風暴雨的時候我們會聯絡居民檢查關好窗戶,但是安不安全我們說了也不算,這個應該有專業部門管。”
一些市民擔心,警方調查得出的結論“初步排除墜落玻璃系人為所致”是否意味著無人對此負責。不過記者從法律界人士處獲悉,并不能簡單地看待其中的法律關系。
“警方調查是一個必經程序。對于類似事件,警方首先會判斷是否屬于刑事案件。”記者從熟悉公安處警流程的專業人士處了解到,這樣的結論僅僅是“客觀事實”,而非對事件各方關系得出結論。
“如果警方排除刑案可能,受害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手段,依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上述規定,追究相關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侵權責任。”北京觀韜中茂(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葛志浩說。
誰該對這起事件負責?
這樣一起“非人為”造成的意外事故中,最無辜的是受傷的孩子。可是究竟誰該對此負責?
“一般來說,小區公共空間都委托給物業公司管理。如果相關部門調查證實,物業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維護的義務,導致玻璃窗老化脫落,那么物業公司應當承擔賠償醫療費等相關法律責任。”葛志浩告訴記者,如果一些小區沒有物業公司,過道玻璃窗的物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可向全體業主追究侵權責任,提出賠償要求。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也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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