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農村獨生子女和二女絕育家庭女兒開具證明及審核辦法:
1.填報表格:考生在學校領取《中招“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網下載(網址:www.fzedu.gov.cn/zzb)。報考地在五區的考生填寫五區表格,報考地在七縣(市)的考生填寫七縣(市)表格。戶籍與學籍不在同一個縣(市)區的考生,根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規定屬流動人口的按照流動人口程序辦理。戶籍和報考地均在五區,但屬于不同區的考生,不屬于流動人口范圍,填寫五區表格,在戶籍地審核后即可交給戶籍地衛計局(計生局)。
2.教育部門和衛計部門在計生加分審核時的工作分工:
考生是否符合“初中三年(2013年1月1日——2015年6月12日)學習和學籍均在農村初中”由學校和管轄中招辦審核,符合的,學校才能在計生加分申請表上蓋印,并交由考生或家長帶至衛計部門申請身份認定。
考生是否符合“農村獨生子女和二女絕育家庭女兒”身份,由衛計部門審核。
3.材料要求
(1)獨生子女身份證明材料指: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父母結婚證原件(離異或喪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證明)、父母一方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的證明及2份復印件。
(2)二女絕育家庭女兒身份證明材料指:戶口簿、父母結婚證(離異或喪偶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證明)、所在鄉鎮計生辦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
(3)流動人口考生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持父母《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暫住證》(辦理時間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和戶籍地縣級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父母一方長效節育措施證明或二女戶父母一方落實絕育措施證明原件及2份復印件。
4.審核:計生加分審核手續由報考地所在縣(市)區衛計局(計生局)負責,辦理時間為5月4日-22日,考生或家長持《中招“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市區考生一式三份,七縣考生一式兩份)和上述證明材料到戶籍地鄉鎮計生辦初審后交到報考地所在的縣(市)區衛計局(計生局)審核,其中,高新區學校的學生由高新區社會事業管理局審核。市區學校“注意錄取”名單由福州市衛計委審核后直接提供給市中招辦;縣(市)屬學校“注意錄取”名單由縣(市)衛計局(計生局)審核后提供給當地中招辦,最后由市中招辦匯總、公示。
逾期和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具體要求詳見福州市中招網《福州市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子女中考加分辦法補充說明》(榕人口〔2011〕29號)。
三、軍人子女開具證明及審核辦法
1.享受同分優先錄取照顧的當地駐軍(現役軍人)子女由當地駐軍部隊出具文字證明并注明父母子女關系,考生于5月26日前將證明材料提交學校進行網上錄入。
2.享受加分照顧的軍人子女,由軍人所在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報省軍區政治機關匯總核定,會同省教育廳審核后,印發至福州市教育局公示。
3.辦理時間:2015年5月26日前。逾期不予辦理。
四、戶口在本市的歸僑學生、華僑(華人)、歸僑子女
1.開具證明辦法:參照市外僑辦《關于出具“三僑子女”高考學生身份證明有關事宜的預通知》(榕政外僑政〔2015〕14號)執行。開具證明時間:4月28—5月20日(文件詳見福州市中招網)。
2.審核辦法:考生將外僑辦開具的證明,連同相關證件,于5月26日前交給學校(報名點)錄入并提交中招辦審核。逾期和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臺籍考生、臺灣同胞及臺商子女
1.開具證明辦法:
考生在學校領取《中招“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網下載。考生或家長攜帶經學校蓋印的《中招“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有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于5月4日至5月23日前往福州市市民服務中心綜合窗口開具中考加分證明,逾期和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其中:
臺籍考生需提供福州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或提供可證明為臺灣省籍的有效材料。
臺灣同胞需提供臺胞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臺商子女需提供營業執照(投資者提供),聘用關系證明(臺干提供,同時需要提供營業執照),臺籍干部上月工資表(加蓋公章),臺商及子女臺胞證、臺灣戶籍謄本原件及復印件(省內外地臺商需提供企業所在地臺辦證明)。持大陸身份證的臺商子女,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親子關系公證書及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審核辦法:考生將臺辦開具的證明,連同相關證件,于5月26日前交給學校(報名點)錄入并提交中招辦審核。逾期和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六、其余照顧對象開具證明辦法
(一)審核程序及要求
1.考生在學校領取《中招“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或到福州市中招網下載。
2.考生或家長攜帶經學校蓋印的《中招“注意錄取”考生登記表》、有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于5月23日前到相關部門辦理證明手續后,將表格和相關佐證材料交到中考報名點(學校)統一網上錄入。到教育局中教處和體衛藝處等部門開具證明時,一律由學校指定教師替考生統一辦理。
3.5月23-29日,學校首先通過中招網中招管理系統錄入、提交考生“注意錄取”信息(即附件中的表一、二、三、四)并在中招管理系統上直接打印花名冊,然后攜帶相關材料(指與照顧加分有關的證件原件和復印件,戶口在本市的僑類和臺籍考生需提交本市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市區學校到市中招辦審核,縣(市)屬學校到縣(市)中招辦審核,其中,高新區學校到閩侯縣中招辦審核。
4.逾期和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材料要求及開具證明的簽章單位
1.港澳同胞攜帶本人照片1寸一張、港澳居民身份證和通行證原件及復印件到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辦港澳事務處核實蓋章。
2.到教育行政部門或高校開具照顧證明的考生,其中
(1)省級以上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優秀科技創新項目(不含實踐活動和科幻畫),初中階段省級電腦機器人競賽三等獎以上獲得者,攜帶有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市區學校送市教育局中教處審核簽章,縣(市)屬學校送縣(市)教育局中教科審核簽章。
(2)參加全國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文藝比賽(僅限聲樂、器樂、舞蹈等三項)集體一等獎和個人項目前三名獲獎者;在初中階段參加市級以上主辦的運動會(含中學生運動會)以及省級主辦單項競賽符合加分項目的考生,攜帶有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市區學校送市教育局體衛藝處審核簽章;縣(市)屬學校送縣(市)教育局體衛藝科審核簽章。
(3)少數民族考生攜帶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按照學校隸屬關系到市、縣(市)教育局中教處(科)核實蓋章。如發現考生所填報的民族成份與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不相符,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可轉由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或公安機關戶政部門進行認定。
3.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因公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子女,提供由公安、司法、人事或民政部門頒發的民警因公犧牲或傷殘證明,有效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由福州市公安局(人事訓練處)或省監獄管理局核實蓋章。
4. 烈士子女提供縣(市)區人民政府頒發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以及縣(市)區民政局出具的烈屬證明,到福州市民政局(優撫安置處)核實蓋章。
5.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含全國、省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子女提供相應證書和有效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到福州市總工會(勞模辦)核實蓋章。
6.市級以上道德模范及“身邊好人”的子女,提供相應證書和有效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福州市區的考生到市文明辦、七縣(市)的考生到縣(市)文明辦核實蓋章。
7.殘疾學生攜帶殘疾人證或指定醫院體檢證明,到縣(市)區殘聯出具證明。
8.省、設區市見義勇為者本人或子女提供《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證書、個人身份證和戶口簿,由福州市見義勇為基金會核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