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區、市)增加分數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項目一般不得超出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范圍,若確需增加超出規定范圍的政策性照顧項目,須經本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報教育部核準備案后方能向社會公布。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規定范圍的政策性照顧項目及分值僅適用于向本省(區、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包括第44條、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條、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和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4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
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9.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志愿擇優錄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定向就業招生可采取單設志愿、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范圍內對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對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采取補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
高校對生源計劃的調整一律使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高校生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計劃,須在生源計劃所在地公開征集錄取。
省級招辦要根據高校調整計劃數及其使用的有關要求,經在“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中核實確認后,于同批次投檔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數順序進行投檔。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5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后,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級招辦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對民辦高校已錄取考生還需打印《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日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和民辦高校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民辦高校還須附加有關省級招辦出具的《錄取考生信息確認表》)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于7月上旬開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月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錄取工作應在8月20日之前結束。
54.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55.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6.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匯總,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內傳報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于4月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臺。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于4月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上審核確認后下載數據并辦理錄取審批手續,4月30日前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各省級招辦須在9月1日之前按規定向教育部上報各高校在本省(區、市)錄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錄取的考生等)的有關招生錄取數據庫,錄取數據報送工作要全面、準確、規范、及時。各省級招辦上報的數據將作為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的主要依據。
58.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后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源計劃的省(區、市)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并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考生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后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有關省級招辦在高職(專科)補錄工作開始前,須將補錄工作方案、參加補錄的高校名單及擬補錄人數報教育部備案。補錄工作結束后3日之內,須將補錄考生錄取數據庫上報教育部。
59.由于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60.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國家、地方、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
6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等學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