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校園購物摔成殘疾 怒告學校超市索賠107萬】尤其是在夏天,街頭上穿拖鞋的人數不勝數。
可能會有人好奇:穿拖鞋出門,確實不雅觀,但能出多大的事?那就來看看大學生小吳的故事:他穿著拖鞋到校園超市購物時,意外摔倒,頭部受傷,落下數個傷殘。為此,小吳起訴超市、學校,索賠107萬元。
近日,市二中院終審判定學生穿拖鞋摔殘自擔責7成,校方和校園超市共擔3成責。
穿拖鞋購物摔倒致殘
小吳是位于萬州區的某高校在校大學生。
2011年4月3日,星期日。中午,小吳穿上拖鞋,來到李老板經營的校園超市購物。逛到水果攤位附近,他突然倒地,頭部受傷,頓時陷入昏迷。
在法庭上小吳描述了事發經過:“當時,水果攤位的地上有水,地板濕滑。突然腳下一滑,我當即抓住貨架,哪知貨架沒有焊好,反而倒下來砸在我身上。我頭部著地,然后被硬度很高的地板致傷。”
李老板將小吳扶坐起來。同學聞訊趕來,趕緊將小吳背到學校醫務室,可醫務室里一個人都沒有。同學又背著小吳向校外診所趕去,在校門口遇見學校保衛科的人員,該人員撥打了急救電話。
隨后,一輛救護車把小吳送往萬州區第四人民醫院。
同年7月20日,小吳出院,花去醫療費8萬多元,小吳家里支付6萬余元,學校支付了2萬余元。醫院開具的出院證載明,小吳屬特重型顱腦損傷等。
經司法鑒定,小吳顱腦損傷致重度智力低下的傷殘程度屬三級,顱腦損傷致四肢癱瘓的傷殘程度屬三級,顱腦缺損的傷殘程度屬十級,顱骨缺損修補術的醫療費用估算為4萬元,護理依賴程度屬大部分護理依賴,時間為長期。
去年初,小吳以健康糾紛為由,將校方和李老板起訴至萬州區法院。
萬州區法院認為,小吳在校穿拖鞋到公共場所、李老板經營的校園超市購物,其行為不符合禮儀,且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老板系校園超市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完全盡到保護小吳人身安全的義務,應承擔事故的相應責任;學校沒有舉證證明履行了對房屋使用狀況進行監督的義務,且事故發生后,該校醫務室無人值班,沒有盡到管理職責,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經法院評判確認,小吳的損失項目及數額共計95萬余元,由小吳自行承擔70%,李老板和學校各自承擔15%。
一審法院判決李老板賠償小吳14萬余元,學校賠償12萬余元。小吳、學校均不服,上訴。
近日,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