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姓”問題已進行訴前調解
當事法官鄧海川就此事表示,首先,撫養義務是無條件履行,因此,男方必須按協議規定支付相關撫養費用,不能以“改姓”為由拒絕支付,否則,法院可在接到女方申請后予以強制執行。其次,鄧海川認為改姓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第一,雙方在調解筆錄上做了真實意思表達,即同意孩子改姓隨父親;第二,調解筆錄是合同,按理可適用《合同法》,但《合同法》中又明確指出,關于變更姓名等涉及身份權問題的,不適用《合同法》。目前,成佳法庭正在就此事進行訴前調解。
律師點評:未更改姓名不影響追索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十六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