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作形式
第六條 職業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積極為企業提供所需的課程、師資等資源。
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促進人力資源開發。
第七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以下合作:
(一)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設置專業、研發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學生就業創業、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
(四)以多種形式合作辦學,合作創建并共同管理教學和科研機構,建設實習實訓基地、技術工藝和產品開發中心及學生創新創業、員工培訓、技能鑒定等機構;
(五)合作研發崗位規范、質量標準等;
(六)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七)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內容。
第八條 職業學校應當制定校企合作規劃,建立適應開展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學組織方式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改革教學內容和方式方法、健全質量評價制度,為合作企業的人力資源開發和技術升級提供支持與服務;增強服務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技術和產品研發的能力。
第九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開展合作,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明確規定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等必要事項,并根據合作的內容,合理確定協議履行期限,其中企業接收實習生的,合作期限應當不低于3年。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設置學生實習、學徒培養、教師實踐崗位;鼓勵規模以上企業在職業學校設置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機構。企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學習成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辦法與職業學校教育實現互認和銜接。
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行業組織,鼓勵和支持職業學校與相關企業以組建職業教育集團等方式,建立長期、穩定合作關系。
職業教育集團應當以章程或者多方協議等方式,約定集團成員之間合作的方式、內容以及權利義務關系等事項。
第十二條 職業學校和企業應建立校企合作的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定期對合作成效進行總結,共同解決合作中的問題,不斷提高合作水平,拓展合作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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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詩詞盛宴中看見書香霞浦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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