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