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進一步深化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
穩妥推進高考綜合改革試點。上海市、浙江省要細化完善錄取方案,強化錄取平臺的測試和模擬演練。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分層分類開展系統培訓,覆蓋所有在本地招生高校、區縣教育部門、中學校長和高三年級教師。要精心做好考生志愿填報指導、投檔錄取等各個環節,逐項研判和排除風險隱患,確保改革措施平穩落地。其他省份要指導所屬高校積極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計劃安排、招錄政策銜接等工作。部屬高校要帶頭配合、支持做好試點省份的錄取工作。對于自主招生等招生類型,上海市、浙江省要依據往年錄取情況合理確定自主招生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有關高校要將錄取優惠方案調整為最低錄取控制參考線上增加一定分值,達到要求的考生予以錄取。2017年啟動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的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海南省要積極借鑒試點經驗,結合本地教育改革發展實際,研究制訂高考綜合改革方案,報經教育部備案后向社會公布。
推進分類招考成為高職院校招生主渠道。各地要突出“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形成符合高等職業教育培養規律和特點的人才評價選拔模式。進一步完善面向普通高中畢業生的職業適應性測試和面向中職畢業生的職業技能測試辦法,積極探索在高職分類招考中使用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規范面向初中應屆畢業生的“三二分段制”和“五年一貫制”高職貫通招生。進一步擴大高職分類考試錄取的比例,使分類考試錄取成為高職院校招生主渠道。
改進投檔錄取方式。進一步推進減少高校招生錄取批次改革,有關省份要科學、合理地安排考生志愿(包括征集志愿)填報方式、時間、辦法及錄取工作流程。加強政策宣傳,指導考生合理填報高考志愿,努力提高考生志愿滿足率。合并本科批次的有關省份,要根據本地實際,合理劃定特殊類型招生最低錄取文化課分數線,不得低于合并批次前的相應要求。
四、進一步強化招生工作規范管理
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和監管。各省級招委會、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會同教育紀檢部門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報名資格、加分資格、農村專項資格等審核,確保政策精準落地。健全國家、省級、高校、中學四級信息公開制度,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加強對報名、審核、公示各個環節監督管理。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屬高校綜合評價錄取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嚴格執行“30個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出臺含有違規“點招”錄取等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辦法;不得超越職權制定招生辦法或照顧優惠政策;不得擅自擴大高校招生規模或調整高校招生計劃;不得擅自調整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高校范圍、招生計劃和規定的項目范圍;不得劃轉計劃委托任何軍隊院校招生。省級招辦不得違反投檔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標準向有關高校投放考生檔案;不得將未按要求進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考生檔案投放給高校或為高校辦理錄取手續;不得擅自改變高校招生計劃類型;不得為無計劃高校或擅自為高校突破招生計劃辦理錄取手續;不得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和專業;除國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結束后違規組織特殊類型招生補錄。
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范圍、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后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加大違規查處力度。對高考報名、考試、招生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視情節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五、切實保障高校考試招生信息安全
加強信息安全防護。各地必須高度重視高考信息安全工作,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及時堵塞管理和技術安全漏洞。高考和招生錄取期間,要實行24小時值班制,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系統和網站的運行監控和安全監測,進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擊、防篡改、防癱瘓、防竊密的技術措施,加強對重要設備和信息系統的運行監測和監控,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可靠運行。加強信息安全預警工作,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和處置信息安全事件。切實做好考試數據備份,提高系統和數據恢復能力。
嚴防信息數據泄露。要切實加強考生志愿填報密碼保管、發放和志愿確認等環節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報賬號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要通過嚴格工作權限、定期校驗等措施,嚴防數據信息泄露。對工作中需要階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個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以謀取非法利益。
六、做好招生宣傳服務工作
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主動加強正面宣傳,把握輿論導向,充分利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加強政策解讀、志愿填報、信訪查詢等服務工作。適時開展招生預警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避免上當受騙。招生錄取期間,各地和高校要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各地要按照有關要求,為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會公布。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營造溫馨考試環境。
請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校。
附件:
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doc
教育部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