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近日印發《督學管理暫行辦法》,從聘任、責權、監管、培訓、考核等方面,加強督學隊伍建設,促進督學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專業化,強化國家教育督導,保障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在任職條件上,教育部要求,督學應適應改革發展和教育督導工作需要,達到下列工作要求:熱愛教育督導工作,能夠深入一線、深入學校、深入師生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熟悉教育督導業務,掌握必要的檢查指導、評估驗收以及監測方面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夠保證教育督導工作時間。
督學受教育督導機構指派,履行以下職責: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教育職責情況進行督導;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工作情況實施督導;對師生或群眾反映的教育熱點、難點等重大問題實施督導;對嚴重影響或損害師生安全、合法權益、教育教學秩序等的突發事件,及時督促處理并第一時間報告上級教育督導部門;每次完成督導任務后,及時向本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情況,提交督導報告;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教育部強調,要從督導工作完成情況、參加培訓情況、廉潔自律情況三方面對督學進行考核。各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督學考核后形成書面意見告知本人及所在單位并存檔備案,作為對其使用、培養、聘任、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