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體能測評
(一)體能測評范圍
報考公安、森林公安、監獄、戒毒機關人民警察崗位、審判機關司法警察崗位的考生,須進行體能測評。在達到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考生中,按不超過崗位招錄數4倍的比例,確定參加體能測評人員。
(二)組織實施
體能測評工作,公安人民警察崗位由省、州(市)公安部門組織開展,省屬監獄、戒毒系統人民警察崗位由省司法廳組織開展,州(市)強制戒毒系統人民警察崗位由州(市)司法局組織開展,法院系統司法警察崗位由省、州(市)法院組織開展。體能測評按照或者參照《關于印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暫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48號)文件執行。
五、資格復審
在達到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須進行體能測評的測評結果為合格)的考生中,按不超過崗位招錄數2倍的比例,確定參加資格復審人員。
進入資格復審的人員根據州(市)級及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安排,持筆試準考證(兩份)及相關證明材料,按時參加資格復審,由招錄單位對報考人員報名信息進一步核實。凡有關材料主要信息不實、影響資格審查結果的,招錄單位有權取消該報考人員參加面試的資格。
資格復審時出現因人員放棄或復審不合格而導致未達到面試比例的崗位,以進入該環節人員須具備的條件,按筆試總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進行遞補,遞補2批次后仍未達到面試比例的崗位不再遞補,按實際合格人數開展面試。
面試及后續考錄環節不再遞補。
六、面試
面試由州(市)級及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面試可采取單一面試方法,也可以根據需要采取多種測試方法(包括專業測試)。面試滿分100分,面試最低合格分數線全省統一劃定為70分,面試總成績未達面試最低合格分數線的,不得參與后續考錄過程。
面試工作安排以省級和州(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通知為準。
七、各項成績計算
(一)筆試成績
筆試總成績 = 各筆試科目成績之和 + 筆試加分。
筆試加分。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確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下同)筆試成績加5分;因公犧牲的人民警察(含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司法警察)的子女,報考人民警察崗位的,筆試成績加3分。
一般崗位百分制筆試總成績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 + 申論成績 + 筆試加分)×1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滿分分值 + 申論滿分分值)。
公安執法勤務類崗位百分制筆試總成績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1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滿分分值)×40% +(申論成績×100/申論滿分分值)×30% +(公安執法勤務類崗位專業測試成績×100/公安執法勤務類崗位專業測試滿分分值)×30% + 筆試加分×100/(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滿分分值 + 申論滿分分值 + 公安執法勤務類崗位專業測試滿分分值)。
(二)面試成績
面試總成績 = 面試成績×(100%-專業測試成績權重) + 專業測試成績×專業測試成績權重。
(三)綜合成績
綜合成績 =(百分制筆試總成績 + 面試總成績)×50%。
筆試總成績、百分制筆試總成績、面試總成績、綜合成績按四舍五入保留兩位小數進行計算。如出現綜合成績相同情況,依次按照面試總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排名先后。
八、體檢和考察
面試結束后,在面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照綜合成績崗位排名和崗位招錄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人選。體檢及考察工作由招錄單位組織實施。
(一)體檢
體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等規定執行。體檢須開展吸毒人員的排查檢查,吸毒人員一經確認,不予錄用。
體檢時,體檢醫生與體檢者有回避關系的,應予回避。對于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報考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考察
用人單位派出考察組,按照好干部標準,根據擬錄用崗位要求開展錄用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了解考察對象的政治表現和政治傾向,對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決”。采取多種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道德品質、能力素質、遵紀守法、自律意識、學習和工作表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對考察對象的檔案進行審核,同時核實考察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相關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情況。
九、大崗位選崗
設置大崗位招考的,在具體招錄崗位信息確定后,統一在“專題信息網”公布相關信息。由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體檢、考察合格人員,按照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選崗,并進行簽字確認,崗位選定后不得變更。綜合成績相同時,依次按照面試總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由高到低順序進行選崗。
十、公示和錄用
(一)確定擬錄用人員
招錄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考察情況綜合考慮,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
(二)公示
擬錄用人員由招錄單位進行網上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錄用崗位名稱及代碼、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準考證號、學歷、所在工作單位或畢業院校,同時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錄用
公示期滿后,沒有問題反映或反映有問題但不影響錄用的,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公示期內有反映且相關部門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為保護個人權益,反映問題時須實名反映。
按照公務員不得兼職的有關規定,已簽署用工合同且仍在合同期內的擬錄用人員,必須在招錄單位考察結束后、報批錄用手續前將解除合同(協議)材料原件提交招錄單位。否則,取消錄用資格。
錄用通知下發后,錄用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材料報到。逾期不報到的,取消其錄用資格,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含試用期)。
十一、重要提示
(一)公告及有關通知或安排發布的官方網站為云南省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信息網(gwyks.ynhrss.gov.cn)。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錯誤信息造成的報考失誤,由報考人員自行負責。
(二)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開展考試輔導培訓。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等,均與本次考試的主管部門無關。敬請廣大報考人員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三)本公告所附相關文件與公告具備同等效力,請報考人員仔細閱讀。因不遵守規定或個人疏忽造成的報考失誤所帶來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擔。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報考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本次考試的政策咨詢及解答可登錄“專題信息網”的“咨詢交流”欄目查看,如在咨詢交流欄置頂帖中未發現個人所詢問題,可發帖提問。對資格審查方面的疑問,直接聯系招錄單位或州(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咨詢。招錄單位聯系方式可通過“專題信息網”獲取。
(五)報考人員對自己報名時填寫的信息負責。報考人員應信守本人在網絡報名時簽署的誠信承諾,在網絡報名時如實填寫、上傳個人信息,如報名填寫信息與報考人員所持證明材料不一致,將被視為失信行為,由此帶來的資格復審不合格及其他后果,由報考人員自行承擔。
云南省公務員局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