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昨日下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及麒 麟區人民法院聯合通報了今年以來審理的七起典型刑事案例。其中,為非法牟利,曲靖4人在云南省2015年度公務員(微博)錄用考試筆試期間幫助考生作弊,他們利用 監考老師身份之便,違規將試卷拍成照片,交由“槍手”答題,并將答案發送給部分考生,最終法院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分別判處4人有期徒刑8個月至1年, 并處緩刑。
案例1
組織作弊
4人因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獲刑
2015年4月25 日,系云南省2015年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日子。上午《行政職業能力測驗》科目開考后不久,在昭通市一考場內,監考老師發現一名考生正在使用無線設備實施 作弊。經公安干警詢問調查,該考生交代,其所使用的考試作弊設備由尹某提供。當日,公安干警通過技術偵查手段,將正在傳輸考試答案的何某、符某抓獲。隨 后,在考試作弊中負責整理答案的尹某以及尋找“槍手”做題的周某也相繼落網。
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符某、尹某、周某 竊取國家秘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何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符某等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應從輕、減輕處罰。鑒于四人在審理中自 愿認罪,且屬初犯、偶犯,其犯罪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同罪分別 判處符某等3人各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法官說法
本案是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實施前的一個罪名??荚?作弊行為破壞考試制度和人才選拔制度,妨礙公平競爭,破壞社會誠信,破壞社會風氣,同時還會誘發其他違法犯罪,具有較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為了保證國家考 試的正常進行,維護社會誠信,依法懲治失信、背信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規定,對考試中組織作弊等各種破壞考試秩序的行為作出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