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錄取政策
38.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稱號、獎勵、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5分)。
(1)省級優秀學生可以加5分。
(2)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且由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命名表彰者,可以加5分。
(3)獲得全國中學生學科(數、理、化、生物、信息科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一等獎者可以加5分,二、三等獎者可以加4分;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等獎者可以加5分,二等獎者可以加4分;在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或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中獲獎者,可以加5分。
(4)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含殘奧會、亞殘運會)取得集體或個人前8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含全國殘疾人運動會)個人項目前8名者可以加5分(所有體育項目均可加分且不須測試,但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參加全國性體育比賽獲集體項目(限定籃、排、足)前8名,經全省統一測試合格者,可以加5分。
(5)參加省級體育比賽(賽事必須符合我廳規定),獲個人項目(限定田徑、乒乓球、武術、游泳、羽毛球)前6名運動員或集體項目(限定籃球、排球、足球)前6名運動隊的主力隊員,經全省統一測試合格者,可以加4分。本條加分項目僅適用于向湖南省所屬高校投檔。
報考體育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不能享受以上(4)、(5)項優惠加分。
(6)2015年1月1日前,應屆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考生在校期間參加教育部組織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競賽并獲得一等獎者,可免試推薦到我省具有對口招生任務的本科院校相應本科專業學習,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全省職業院校技能競賽并獲得一、二、三等獎者,可免試推薦到具有對口招生任務的高等職業學校相應專科專業學習。由報考高校組織測試后決定是否錄取。
2015年1月1日前,應屆中等職業教育畢業考生在校期間參加教育部組織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競賽獲一、二、三等獎者,以及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全省職業院校技能競賽獲一等獎者,可以加5分;參加省教育廳組織的全省職業院校技能競賽獲二等獎者可以加4分,獲三等獎者可以加3分。本條加分項目僅適用于向我省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
39.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以加20分。
4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增加分數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少數民族自治州、縣(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和少數民族鄉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20分。
(2)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和江永縣、綏寧縣、會同縣、沅陵縣、慈利縣、石門縣等6個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和少數民族鄉的漢族考生,可以加5分;江永縣、綏寧縣、會同縣、沅陵縣、慈利縣、石門縣等6個少數民族人口過半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10分;其他散居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以加5分。本條加分項目僅適用于向我省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
(3)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可以加10分。
(4)烈士子女可以加20分。
41.同時符合第38條、第39條、第40條有關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附加分。高考優惠加分必須經過本人申請、有關部門審核、省市校三級公示后,方能予以認可。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能計入投檔成績并使用。
42.特殊情況降分(根據生源情況確定)。
(1)高校定向就業(不含定向西藏就業,下同)招生計劃,按考生定向就業志愿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該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按考生定向志愿補充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完不成的,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定向招生的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學。
(2)農林、航海、地礦等外省本科院校以及在湘高校(含本科院校和高職專科學校)在生源不足時,可在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下20分內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降分投檔以考生填報的征集志愿為依據(本科提前批中沒有征集志愿的,其降分投檔以考生第一次填報的志愿為依據)。其中,普高藝術、體育類專業降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投檔時,文化最大降分幅度為14分,專業最大降分幅度為6分;職高藝術類文化和專業最大降分幅度均為10分。
(3)經省教育廳批準的省內高等職業院校的特殊專業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在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不滿額時,可適當降分補充投檔,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30分(降分投檔以考生征集志愿為依據)。特殊專業招生須將其招生計劃單列,在錄取過程中不能追加計劃,錄取到特殊專業的考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43.中央部委屬和外省屬高校民族預科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自治州、自治縣(含享受民族自治地方優惠政策待遇的縣、區)招收少數民族考生;省屬高校民族預科班主要招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數民族考生。高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數民族考生招生。報考民族預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必須通過少數民族資格審查。定向西藏就業計劃只招收應屆高中畢業生。
高校民族預科班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80分以內按考生預科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高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招生,可在學校所在批次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下40分以內按考生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
44.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和在職優秀青年、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省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參加高考并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應予以優先錄取。軍人子女(包括現役軍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的子女)報考軍隊院校和國防生,在投檔比例范圍內優先錄取。
45.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八、信息公開公示
46.建立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范、內容發布及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資格、高校招生計劃、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布全國普通高校招生相關政策和規定、年度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公示保送、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
省教育廳公布我省省屬高校錄取通知書簽發人名單。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建立校長作為高校法人代表簽發或授權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并于6月底前報省教育廳備案。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我省有關招生政策、招生計劃,公布年度在我省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和特殊類型招生資格的院校名單,公布投檔規則、填報志愿時間和辦法、錄取各階段時間安排、未完成計劃及志愿征集辦法,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重大違規事件及查處結果,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我省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示我省申請享受照顧政策并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保送、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考生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及特殊類型招生辦法、分省招生來源計劃、預留計劃及其使用原則、調整計劃的使用結果,公布考生個人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和辦法、在招生省份各錄取批次的錄取人數及錄取最低分,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公布新生復查期間的有關舉報、調查及處理情況,公示取得本校保送、自主選拔錄取、高水平運動隊和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入選的考生名單。
各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公布招生咨詢及接受考生申訴的辦法和聯系方式。
各中學在本校公示申請享受照顧政策的考生資格。
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內容。
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47.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市、區)招生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48.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考機構、有關高校、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九、考試招生經費
49.各地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50.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
51.對參與組考、評卷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