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命 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考和全國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要按科目組成命題小組,至少應當由兩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當具有副教授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其中命題小組組長應當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紀守法,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得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復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行為均須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生單位應當按考務相關規定制定本單位自命題工作規范,加強對命題相關人員以及命題、審題、制卷,試題答案保密保管、運送交接等各工作環節的規范管理和監督,確保試題、答案、試卷絕對安全。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機制,大力推進題庫命題。自命題試題不得委托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二十八條 試題不得出現政治性的錯誤,并應當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二十九條 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置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考初試科目設置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考試題。
第三十條 各考試科目均應當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范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
第六章 初 試
第三十一條 2019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初試時間為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在12月24日進行(起始時間8:30,截止時間由招生單位確定,不超過14:30)。
考試時間以北京時間為準。不在規定日期舉行的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一律不予承認。
第三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置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條 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應用心理、文物與博物館、藥學、中藥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公共衛生、護理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置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會計、圖書情報、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審計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設置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應用統計、稅務、國際商務、保險、資產評估等專業學位碩士初試第三單元業務課一設置經濟類綜合能力考試科目,供試點學校選考,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中醫)、臨床醫學綜合能力(西醫);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試題由招生單位自主選擇使用;口腔醫學專業學位既可選用統一命題的臨床醫學綜合能力,也可由招生單位自主命題。
醫學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初試業務課科目由招生單位按一級學科自主命題。
第三十五條 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并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六條 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12月22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論、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
12月22日下午 外國語
12月23日上午 業務課一
12月23日下午 業務課二
12月24日 考試時間超過3小時的考試科目
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筑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詳細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及有關要求等由考點和招生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條 初試的組織工作和考務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各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單獨考試須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考點組織進行。
第三十九條 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審核批準后,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后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 卷
第四十條 全國統考、全國聯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條 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在評卷結束后,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在評卷結束后,應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后,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第四十六條 招生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成績。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序申請成績復查,具體的復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文件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留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