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將放寬戶籍落戶政策。昨日,漳州市公安局正式對媒體公布了《關于貫徹落實省政府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新政,漳州市戶口遷移、新生兒姓名申報、親友投靠、買二手房落戶等條件明顯將進一步放寬,并且簡化相關辦理手續。
公安戶政窗口將進一步簡化辦理手續
讀幼兒園也可投靠爺爺奶奶
在《意見》中,漳州市戶口遷移的條件明顯被進一步放寬了。因為根據福建省要求,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標準,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
如今,在同一個縣(市、區)內,已就讀幼兒園的小孩也可以投靠(外)祖父母了,而此前許可的范圍是“已在中小學校就讀”。
投靠父母條件放寬
不管父母是否有合法穩定住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其限制條件由“未滿18歲”,放寬到了“未達法定婚齡”。也就是說,女子放寬到了20歲,男子放寬到了22歲。
已婚子女投靠城鎮居民父母的,原來要求“父母身邊無子女照顧”,現在只要“該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上無其他已達法定婚齡子女有效戶籍信息”。
新生兒可不隨父母姓
漳州龍文區某村很人姓“嚴”,但為了追隨祖先曾經使用的“巖”姓的寫法,一些人會為子女改姓“巖”。
以后,這樣的做法不僅被認為合情合理,而且也有了政策支持。
在出生申報戶口登記姓氏方面,《意見》允許新生兒可以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只要“符合姓氏變更條件或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不過,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的民警介紹,這個“正當理由”,不包括隨意選擇另一姓氏,或拆分組合父母雙方姓氏等。
未落戶孩子隨祖父母條件放寬
另外,《意見》對于未落戶孩子隨祖父母申報戶口的條件也放寬了限制。
申請條件包括“婚生未落戶子女的父母戶口均為集體戶口,或戶籍地址為拆遷地址、公共地址”、“非婚生未落戶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父親(母親)已另外組成家庭的”。
還沒交房也可以申請落戶
買房落戶,新政取消了“交房后”才能申請遷移落戶規定。當事人簽訂購房合同,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即可申請遷移落戶,不用再苦等到開發商交房了。
很多購買一手期房的群眾,可能比原先提前兩年落戶。對于部分急需解決孩子學籍問題的家長,該政策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另外,以前只有購、建住宅用途房屋才能遷移落戶,現在購、建商業用房也可以落戶了。據介紹,“商業用房”包括店面、倉庫等建筑,但不包括車庫、車位、儲藏間。
買二手房可直接落戶
在二手房買賣當中,新規取消了“房屋原戶籍人已經全部遷出,才能遷移落戶”規定,新產權人可以直接辦理落戶。《意見》規定,符合遷入條件的新產權人、使用人要求戶口遷入而該房屋地址仍有滯留戶口未遷出的,新產權人、使用人可遷移落戶,滯留戶口強制移至該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購建房屋共有產權”的,原來共有產權人不再需要辦理公證,現在只要“協商并共同到戶籍窗口申請、確認”。
大學畢業生可直接網遷戶口
《意見》還規定,原籍漳州市的院校畢業生,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或者戶口已遷出學校學生集體戶尚未落戶,離校時未落實就業單位或已落實就業單位但不符合就業所在地落戶條件的,可到原籍或現家庭戶籍所在地申請落戶。
其中,省內院校畢業生,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直接申請網上遷移落戶,不必再回學校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不用再開具“未婚證明”了
在以后的戶口申請中,由民政部門開具的“未婚證明”不再成為群眾需要提供的材料,該認定工作轉移到了公安戶籍窗口。工作人員根據當事人原戶口登記婚姻狀況以及當事人書面聲明予以認定。
新政策中,簡化了不少辦事程序,精簡了不少業務材料,由部門多做一些工作,讓群眾少跑腿的舉措。能夠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統中查有記載家庭關系或戶籍變動情況的,就不需當事人另外提供。
比如群眾從省外遷入戶口,以公安人口信息系統核查信息為準,不需再提供省外原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的要求也全面取消了,如果確有必要核查的,由派出所網格民警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情況說明。
另外,公民辦理各類戶口登記事項,統一不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的丟失、損壞補辦或過期失效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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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隨爹媽姓 你還能選他姓
漳州出臺戶籍新政,力推差別化落戶政策,調整市區、城鎮遷移落戶準入條件
(海峽都市報(微博)記者 陳青松) 娃要隨爸姓?還是要跟媽姓?抑或可以自己選擇他姓?這要是換在之前,可真是個問題,還記得漳浦一個小孩,不跟父母姓跟爺姓的新鮮事嗎(本報10月23日曾作報道),幾經周折后,才確定了姓氏。
不過,從前日起,隨著漳州警方出臺多項戶籍新政,這個問題終于不再是問題了,要符合姓氏變更條件或者不違反公序良俗,可以在父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申報。
昨日上午,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六大隊大隊長陳和水,詳細解讀了此次新政,漳州警方力推差別化落戶政策,進一步調整了市區、城鎮遷移落戶準入條件,積極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具體有哪些變化?一起先睹為快。
變化一
放寬戶口遷移準入條件
擴大、放寬親屬投靠戶口遷移落戶對象范圍,“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不受“父母須有合法穩定住所”限制的對象范圍從“未滿十八周歲”放寬到“未達法定婚齡”;
“已婚子女投靠城鎮居民父母”由原來“父母身邊無子女照顧”放寬為“該合法穩定住所地址上無其他已達法定婚齡子女有效戶籍信息”;
“(外)孫子女投靠(外)祖父母”由原來(外)孫子女已在其(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區域內“中小學校就讀”放寬為“幼兒園或中小學校就讀”;
離婚子女不符合投靠父母遷移條件,在父母戶籍所在地無房的,可遷移落戶至父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公共地址。
變化二
辦理出生戶口登記更方便
對符合姓氏變更條件,或者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的,出生申報戶口也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并直接辦理出生申報。
婚生未落戶子女的父母戶口均為集體戶口或戶籍地址為拆遷地址、公共地址,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申報戶口。
非婚生未落戶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撫養,父親(母親)已另外組成家庭的,可隨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申報戶口。
非婚生子女隨母申報戶口,《出生醫學證明》姓氏隨“父親”姓氏的,先按《出生醫學證明》登記姓氏申報戶口,然后更改為隨母親姓氏,不需當事人到醫療衛生部門重新開具《出生醫學證明》。
變化三
購建房戶口遷移規定放寬
取消“交房后”才能申請遷移落戶規定,當事人簽訂購房合同(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即可申請遷移落戶;
購建房屋戶口遷移范圍由原來“住宅用途房屋”放寬到“包括商業用房(落戶地址為所購商業用房地址)”;
增加了“購建房屋,產權人不申請遷移落戶、經產權人同意,或產權人已死亡的”,產權人直系親屬遷移落戶;
“二手房戶口遷移”取消原來“房屋地址上戶籍人口已全部遷出(注銷),才能遷移落戶”規定,新產權人可直接辦理落戶;
“購建房屋共有產權”的,具體遷移落戶人由原來共有產權人“協商并公證”改變為“協商并共同到戶籍窗口申請、確認”,無需再辦理公證。增加了“房屋拆遷安置落戶”規定,被拆遷房屋產權人已死亡或出國(境),被拆遷房屋地址上有效戶籍人口實際居住拆遷安置房的,可遷移落戶拆遷安置房。
變化四
戶籍管理服務更加便捷
簡化辦事程序:
各類戶口遷移申請原則上不需派出所網格民警調查核實,由戶籍窗口當場辦結或直接呈報審批。
家庭戶戶籍信息為久居,不受合法穩定住所限制,符合分戶規定的,可申請辦理分戶。
死亡戶口注銷申報義務人提交《火化證》或村(居)委會證明材料,作出書面聲明,不再需派出所網格民警調查確認,由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省內院校畢業生,戶口在學校學生集體戶的,直接申請網上遷移落戶,不必再回學校辦理戶口遷出。
利民便捷服務:
公民辦理各類戶口登記事項,統一不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居民戶口簿》、《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的丟失、損壞補辦或過期失效重辦;
公民家庭成員在購建房、親屬投靠等戶口遷移申請中,根據相關戶口遷移準入條件規定可依次申請,能合并辦理的予以合并辦理,不必分開申請;
對外來員工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開通暫(居)住登記辦理“綠色通道”,提供預約上門辦理服務;
在我市投資興辦實業人員戶口遷移、企業引進人才戶口遷移的,提供便捷落戶通道。
精簡業務材料:
在公安人口信息系統中查有記載家庭關系或戶籍變動情況的,不需當事人另外提供;
省外戶口遷入的,以公安人口信息系統核查信息為準,不需申請人提供省外原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取消戶口申請中未婚證明材料要求,由戶籍窗口根據當事人原戶口登記婚姻狀況以及當事人書面聲明予以認定;
全面取消戶口申請中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要求,確有必要核查的,由派出所網格民警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情況說明。(記者 郭欽轉 盧紫騰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