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名富豪被綁票后,綁匪脅迫其殺死一名陌生女性,全程錄像以勒索據(jù)悉高達一億元的贖金。日前由四川宜賓公安在官方微博上通報的這一案件,引起了法學界內(nèi)部的大討論。
事件:被脅迫殺害陌生女子 作為勒索手段
根據(jù)宜賓當?shù)鼐酵▓螅履硤蟀阜Q:11月10日晚9時許,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綁架至翠屏區(qū)一居民屋內(nèi),并被脅迫參與將一名陌生女性殺害,勒索其交付巨額贖金。
接警后警方立即展開偵查,于11日中午1時許,將劉某、岳某、陳某、馮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目前,劉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而根據(jù)其他媒體披露的情況,被脅迫殺人的章某可能為四川宜賓伊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章英啟,被殺女性則為23歲的按摩店員工。幾名嫌疑人將殺人過程攝像記錄下來,作為威脅的依據(jù),之后將章釋放回家準備贖金,章隨后報案。
事件一披露,被脅迫殺人的章某是否應當被追究責任,就成了最受關注的問題。
觀點:法律不贊同為保全自己生命犧牲他人的生命
“即使是受到脅迫而殺人,也必定構成故意殺人罪,這一點在各大法系的法律中都沒有任何疑問。”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政策與比較刑法研究所所長謝望原斬釘截鐵地對記者說,“在法律保護的所有權利之中,生命權是最重要的,并且所有人的生命等值,為保全自己而犧牲別人沒有任何的合理合法性。”
在這一前提下,他認為,可以根據(jù)受脅迫的具體情況、主動投案自首等情節(jié),討論章某是否屬于脅從犯,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從已披露的情況來看,章某被索要一億贖金,在被威脅下殺害了被害人。謝望原指出,目前信息沒有表明章某是否受到了生命的威脅,如果是為保全較次要的金錢利益而損害了他人的生命權,即便認定可以從輕處罰,其從輕幅度都十分有限。
對某些觀點提出的“緊急避險說”,他表示反對:“緊急避險在法律上指的是‘兩害相權取其輕’,只有當要保護的利益比被犧牲的利益更重要時才能成立,但剝奪他人的生命絕不屬于緊急避險。”
觀點:法律不能將普通人置于兩難境地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曲新久則認為,如果當事人在“要么她死、要么你亡”的要挾之下被迫殺人,可以考慮適用緊急避險的理論,并且在可能的情形下,應當將被脅迫人“非罪化”。
“說是故意殺人罪的話,動機在哪里呢?”他說,“主觀惡性是這項罪名的構成要件,但你不能夠說,我的主觀惡性就在于我太愛惜自己的生命吧?在面臨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兩難選擇時,法律不能強行將公民置于要么死亡、要么犯罪的兩難處境之中。”
他認為,不能用最絕對、最鐵面無私的法律理性,去要求這種極端案例中的個人。“實際上,我們更要考慮法律的謙抑性和它的人性特點。這已經(jīng)超出了故意殺人罪的立法本意,就不能用這個罪名去追究個人。”
觀點:應看具體情況衡量 最高法院可考慮出臺司法解釋
“這是個很艱難的判斷,要看具體案情。”中國政法大學刑法研究所所長阮齊林告訴記者,“判斷的關鍵在于有沒有選擇或回避殺人的余地。”他認為,這種情況很難免責,但殺人罪責主要還應由綁匪承擔,當事人有可能涉嫌脅從犯罪。
由于現(xiàn)行刑法對這一問題并沒有明確的回答,各地法院實際判案的依據(jù)也不一致。常被援引來對比的“2008年平頂山檢察官被挾持殺人案”中,被劫持的檢察官夏某先是在被強迫的狀態(tài)下強暴了另一名被困女性,接著在受迫狀態(tài)下,用繩子勒死了該女性。
辦案人員表示,口供和證據(jù)可以證實夏某全程是被迫的,勒死他人時,自己的脖子也被繩子套著。該案中,夏某并未被列入犯罪嫌疑人范圍。
但在2005年的另一案例中,重慶幾名綁匪綁架了兩名女性,讓其中一人將另一人殺死。最終,重慶一中院認定該女子為脅從犯罪,但因為有自首情節(jié)和重大立功表現(xiàn),免予處罰。
這類案例雖不常見,但因其倫理價值的兩難,爭議極大。北師大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史立梅認為,雖無必要為此改寫刑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慮以某種形式回答這個問題。
“最高法會對常見的類型問題出臺司法解釋,而對于比較典型的具體個案,有時也會以專門的批復進行釋疑,這種答復與司法解釋有同等效力。”史立梅告訴記者。
曲新久也認為,最高法應當解釋這個問題,“它太特殊、太極端了。”